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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05-16 10:03  文章来源: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 50% 。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 “ 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 ” 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三)市、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征地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市、镇政府每年从设立的 “ 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 ” 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道路占地费用,坚持依法征用原则,由市财政分期分批支付,第一年每亩支付 3000 元,以后每亩每年支付 2000 元,直到付清为止。

  (五)对于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愿一次性征地,并用土地进行融资的,政府收取 50% 的土地收益金后,允许企业以 100% 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六)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 40% 缴纳。

  (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无偿用地,租期可达 30 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市级工业园引进境外资金额度较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附明细表)。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墙体节能费等 6 项收费;对煤气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工教育基金等 8 项收费缓收 2 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除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地价评估费等劳务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用外,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 50% 征收,综合开发费按 20% 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 20% 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70% 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 50% 缴纳。

  (四)对引进世界 500 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国税、地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前 3 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 2 年减半扶持。

  (三)外商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3 年内返还 40%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全额返还,后 3 年按 50% 返还。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和本市开发商同等对待,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投资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的项目,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采取净地拍卖或改造方案招标等多种形式,依法转让土地。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符合滕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实行属地招标。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临时资质证书后,可以邀标;使用当地建筑施工队伍的,实行公开竞标。

  第六条 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收费优惠政策。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 50% 征收,综合开发费按 20% 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 20% 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80% 征收。涉及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等开发成本较高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通过合同约定和规费优惠,确保项目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第四章 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兴办商业、饮食、娱乐业等服务业项目,用地、收费政策参照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外来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20 年。 BOT 、 TOT 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十条 外来投资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 30 年,最长可达到 50 年。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免缴。


  第五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外来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5% 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 100% 给予奖励。因职务行为引进的有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二条 引荐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属市外、国外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 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 给予奖励;以先进设备和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 给予奖励。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资金兴办流通、商贸项目的,按项目建成形成年度纳税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根据资金数额和项目性质,给予定额工作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资金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用于出售的,按项目建成出售后形成纳税总额的 0.5%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引进资金投资建设改造公益性项目、市场开发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行项目终结奖,即项目投产运营达效后,由引荐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审查属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第一引荐人到市招商局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对跨年度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 50% 的项目,给予预奖,待项目建成运营达效后,再兑现终结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省、枣庄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市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有关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解释。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印发件 通知

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

2003 年 3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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